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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PIN · 服务条款

服务条款

本条款适用于 KPin 网站与移动应用(以下称“本服务”)。 使用本服务即视为您接受本条款。如果您不接受,请停止使用本服务。

韩文版为原本。本中文版为译本,两者解释不一致时, 以韩文版为准。

第1条(运营者)

本服务由在大韩民国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运营。商号、营业执照号码与代表人姓名 载于应用商店的页面;如通过第10条的联系方式提出请求,本服务也会另行告知。

第2条(服务内容)

您输入完全公开的 YouTube 视频、Instagram 图文帖子或 Reels、TikTok 帖子 的网址后,本服务会读取该帖子的公开信息,找出其中提到的韩国地点,通过 地图服务商加以核实,并提供包含多语言店名、地址与地图链接的地点卡片。 本服务面向来韩国的旅行者,目前以首尔为中心。

第3条(准确度与本服务不作保证的事项)

  • 地点识别为自动进行。结果可能有误或不完整;在不确定时,本服务不作 推测,而是标记为“需进一步确认”。出发前请查看所链接的 地图页面。
  • 营业时间、座位、库存、预约、等候时间与拥挤程度均非实时信息。本服务不会把视频中过去的说法当作当前 状况来显示,也完全不提供当前的拥挤程度。
  • 菜品名称与价格仅在原始内容确实提供依据时才显示。它们不是当前的菜单, 也不构成价格要约。
  • 在原始内容发布之后,或在本服务最后一次核实之后,相关店铺可能已经 歇业、搬迁或更名。
  • 外部服务商发生故障时,结果中的详细信息可能减少。本服务不会推测填写 无法核实的项目,而是予以省略。

第4条(用户的义务)

  • 请只输入完全公开的帖子网址。
  • 请勿输入非公开、仅限登录查看等访问受限的内容,也请勿输入含有他人个人信息的网址。
  • 请勿进行自动化的大量请求、规避使用上限或费用控制,或妨碍本服务及外部服务商的运行。
  • 请勿将本服务的结果当作自有数据库进行转售、抓取或再分发。
  • 请勿将本服务用于任何违法目的。

第5条(第三方内容与平台)

原始视频、帖子、说明文字与图片的权利归发布它们的个人与平台所有。本服务 不要求您上传视频文件,也不保存或再分发原始视频与 Instagram 图文图片。 结果中嵌入的原始内容通过原平台播放,并适用该平台自身的条款。地点信息 与地图链接来自地图服务商,适用其署名要求与条款。YouTube 链接的处理还 适用 YouTube 服务条款, Google Places 的结果适用 Google Maps Platform 条款

第6条(可选账号)

无需注册也可以分析链接并在设备上保留最近记录。ChatGPT 登录为可选功能, 可增加最近记录的多设备同步、最多 100 处的旅行清单,以及免费的个性化推荐 功能。个性化推荐仅是应用内的一项设置,不会发起任何付款,也不会发送电子邮件、短信、推送等对外通知。您可以随时退出登录或删除已保存的信息。违反本条款或危害本服务运行的使用 行为可能被限制。

第7条(费用与服务的提供)

  • 首次使用时一次性赠送 10 点积分,不会每日自动补充。
  • 按内容类型与视频时长确定的固定扣减量会在分析前显示。重新打开已保存的结果为 0 点积分。
  • 在移动应用中完整观看并通过验证的激励广告,可按韩国时间每日一次获得当前分析所需的积分。
  • 旅行包按大韩民国商店价格为 4,900 韩元,含 60 点积分,自购买之日起 30 日内有效,属于消耗型应用内商品。有效期内不显示应用广告。
  • 再次购买时,60 点积分会累加到剩余的付费积分上,有效期自原到期日与购买日中较晚者起延长 30 日。已过期的积分无法使用。
  • 付款、撤回与退款适用您购买所在的 Apple App Store 或 Google Play 的政策,以及大韩民国的强制性法规。
  • 如因技术故障导致分析未能完成,该次分析扣减的积分会按原类别返还。

本服务按现状提供,可能变更或中断,功能也可能增加或移除。变更价格或条件 时,会在您付款前于应用界面和商店中显示。

第8条(责任限制)

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,对于未查看所链接的地图或原始内容、仅依赖自动生成的 结果而导致的白跑一趟、到访已歇业的店铺、过时的价格、外部平台故障或其他 损失,本服务不承担责任。但大韩民国消费者相关强制性法规赋予用户的权利, 不因本条款而受到限制。

第9条(条款的变更)

本条款可能随本服务的变化而修订。修订时,本服务会自变更事项施行前 7 日起 通过本页面公告;对您的权利有重大影响的变更,则提前 30 日公告。下方日期 表示当前版本。修订后继续使用本服务,即视为您接受修订后的条款。

第10条(联系方式)

有关本条款的咨询: support@kpin.place。 有关信息如何被处理、保存与删除,请参阅隐私政策

第11条(准据法与管辖)

本条款适用大韩民国法律。无法通过第10条的联系方式解决的纠纷,向依据大韩 民国法律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。

最后修订日:2026 年 8 月 19 日 · 施行日:2026 年 8 月 26 日